和君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和君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完成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布置的勤工助学任务。同时,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校内其他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总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条 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工作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按照“以工时定岗位”的原则,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为标准,测算出全校需要获得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图书管理员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二十条 每年6月底,学校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申报下一学年度的固定岗位数,并填写《和君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交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本学年度设置的固定岗位总数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确定各部门的岗位数。逾期未申报岗位的用人部门,视为无固定岗位需求。
第二十一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将各用人部门的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务酬金、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在学工在线学生资助栏或院宣传栏中发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填写《和君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生所在辅导员、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被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方可参加应聘。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就公布的岗位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岗位的招聘采用双向选择的方法,但一个人不能同时签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部门将招聘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经公示无议后,由用人部门通知被录用学生上岗。
第二十六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勤工助学办公室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录用后无故不上岗者,勤工助学办公室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被录用学生如果私自让人替换,一经发现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扣发当月酬金,取消本学年岗位的聘用。
第六章 岗位管理及酬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学习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做好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账。
第三十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部门,并按部门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酬金,勤工助学办公室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根据考核标准对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于每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报勤工助学办公室;月考核两次及两次以上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可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辞退要求。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各岗位进行监督指导,对不能正常管理勤工助学学生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可向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取消其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三十三条 因用人部门未能及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学生酬金正常支付的,由用人部门负责向学生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固定岗位月酬金270-400元,特殊岗位可按小时计算,临时岗位酬金视工作性质而定;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者可以适当奖励;固定岗位月酬金,可根据当年赣州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计算勤工助学工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在学校财务报账后安排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采用电子银行转账形式按月发放,学生在申请岗位时需提供本人的银行账号。
第三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赣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有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