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君职业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和君职业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网络行为,引导学生科学、合理地使用我校校园网络资源,维护校园公共秩序,让校园网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生活服务,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对《和君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延伸和补充。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学生为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我校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所进行的一切网上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列举的网络违规行为由学校宣传部、信息中心、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认定,涉及重大政治问题,及时报告学校。

第五条  对学生违规行为认定后,处分的做出、生效、解除等程序,依照《和君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及《和君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违规行为与处罚

第六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机密的;

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经批评教育能够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部门查处并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严禁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第八条  参与非法网贷或为私自为网贷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未经证实、无法确定来源的消息,严禁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任何学生不得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违反本条规定者,由其辅导员责令立即停止侮辱诽谤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要求其公开道歉其必须公开道歉;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资源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包括www、ftp、bbs、mail、proxy等。违反本条规定者,由其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不听劝阻,再次私自设立校内网络服务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或者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盗用他人帐号、IP 地址及 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私自转借或转让校内网络域名;

5.制作并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计算机信息网正常运行;

6.其他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由其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校园网络服务停止或数据损失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学生和学生组织不得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依照我国《计算机病毒防消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环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对于制作计算机病毒并进行传播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对于故意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或者链接网址、传播病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公民的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秘密,践踏他人隐私。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多项条款者,实行数错并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送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学生组织或学生违反本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和君职业学院宣传部、信息中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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