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君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和君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学生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和君职业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和君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名常务委员和5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担任。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各分管校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校党委纪委、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学生会主席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校学生会主席更换时,由新任主席接替原主席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三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举。三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班级的师生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处部长担任,总管秘书处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查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其它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向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秘书长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复查会议由秘书处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学院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派一名法律工作者出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

申诉人所在班级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律师和班级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申诉人有权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做出被申诉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派一名代表出席复查会议。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秘书处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做出被申诉处理决定的部门未派代表出席复查会议的,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第二十一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推举成员。

第二十二条  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秘书处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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