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君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和君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五天。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批准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后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参军入伍学生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按相关文件执行,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二周内到学校缴清相应费用和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与考查成绩的评定,皆采用百分制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是否能获得学分的依据。

另外,一些讲座类课程及成绩采用两级制评分,即合格、不合格两类。

学生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总评,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包含期中测验、平时作业及表现等)。对含实验实训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可占50%,平时成绩可占50%。某些特殊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讨论、测验等情况评分,可以按平时成绩综合评分,也可以考虑到学生学业成绩的进步发展情况酌情评分。无论考试或考查,每门课程每学期至少应有3次平时成绩分。

学生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英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和校内职业技能达标,相应成绩单独列入成绩登记表。

 第十四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包括“1+X”考证训练课程、分类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从第二学期起,学生每学期应办理选课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参加听课和考试。

第十五条  必修课及重要的选修课按科学化要求进行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按考试大纲进行命题或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

第十六条   凡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日期补考。补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计,并予以标注(请假缺考的学生按实际成绩计),补考成绩60分以下,则按实际分数计。补考及格可取得学分。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不及格应补修重修。任选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以决定重修或另选任选课修习和考核。补考一般每学期统一安排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不得无故不参加考试。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送教务处批准。学校在每年的3月初和9月初统一安排上学期成绩考核不及格的学生补考(期末考试认定违规违纪的、无故缺考的、不交试卷的,学生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补考)。补考成绩由教务处通知辅导员,再由辅导员通知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对旷课学生,应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正当理由缺交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总量占学期作业总量达1/2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成绩按零分计算,学生对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时1/3或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时的1/2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某课程,成绩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获得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学校采取规定学制、弹性学习时间的做法,除另有规定外,允许三年学制五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修完、五年学制七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修完。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内教学成绩、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以上级有关文件中提出的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卫生所批准,对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学校安排参加保健课锻炼。若该生认真参加保健课锻炼,体育课成绩即可评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实习以及结合专业的生产实践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实践中的表现,掌握的知识、技能、职业能力的水平等综合评定成绩。评定时要听取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对军训及公益劳动也要进行考核。这些课程的考核一般以考查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一定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免修、加修、辅修、免听、缓修、重修

(一)学生对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须在每学期第一周内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送教务处审查通过并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达75分及以上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其考试成绩直接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获得省级及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相关课程可以免修,成绩按照比赛成绩等级进行认定(三等奖85分,二等奖90分,一等奖95分,特等奖100分)。军训、公益劳动、体育、政治理论、德育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实习、设计等课程申请免修需有特殊理由(例如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二)学有余力的学生,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送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加修本专业的某些课程(不超过8学分)。加修课程考核及格的,按课程性质,分别获得相应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或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并计入总学分。学生也可申请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获得必要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三)体育课、公益劳动课等一般不能免听。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对某门课程免听,平时以自学为主,期末直接参加考核:

1.成绩优秀,通过自学确可掌握课程内容;

2.为提高已学过的课程的成绩而重修该课程;

3.重修的课程与已选课程在安排上有冲突。

(四)确有困难的学生,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每学期可以申请暂时缓修1-2门课程(不超过6学分),军训、公益劳动、体育、政治理论、德育等课程不得缓修。

(五)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生可以随下一年级重修,也可申请免听,与下一年级一起参加考核。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学生因对取得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可免听),并重新考核,成绩登记时按两次考核中的高分登记。

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与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同时进行。重修课程的成绩以重修考试的实际成绩计分,及格以上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负责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志愿录取后,一般应在所录专业学习。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基本规定

(一)学生仅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可以转专业。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申请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和专长,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转入专业应当是学校转专业计划中有承接能力的专业。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可直接按学校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1.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情况发展变化调整专业的;

3.专业招生人数偏少无法单独编班的;

4.非毕业班学生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有充足理由需要转专业的。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通过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

2.在校期间已有1次转专业经历的;

3.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如国际合作办学、艺术体育、定向生、委培生、已和学校或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等)进入我校的;

4.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5.因学习不努力或违反校纪导致已修考试课程中三分之一(含)以上不及格的;

6.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办理完成后,一天内离校回家,学校为其办理休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附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备案,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准予休学或要求其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二)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

(三)因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休学创业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生提交申请,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回家,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往返费用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经学生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该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期限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给予退学处理或准予退学,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每学期不及格课程达18个学分及以上的;

(二)学生补考后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28个学分及以上的;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依据本规定第65条规定的方式予以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备案,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校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者,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肆业证书;

第六节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升级、留级制度。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获得足够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四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除任选课外),均可补考一次。未参加学期补考的学生成绩以0分计。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22个学分及以上者,予以留级;应留级的学生按学分由少到多排序。留级采用两种方式执行:

(一)直接留级学生的人数控制在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三以内(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计算);

(二)其它留级的学生可跟班试读。

第四十一条  连续两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或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且不及格课程达22学分以上者直接留级;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不及格课程未达到22学分者,可以在后续学期重新测评。

第四十二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若本专业下一个年级没有后续班,可安排到相近的其它专业学习。已获得一般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相应的课程可以免考,但要求上课。体育课,公益劳动课等课程应重新获取学分。

留级学生在留级学年不得享受奖学金,次年可重新享受奖学金资格。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肆业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由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者,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学校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备案,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辅修另一专业,取得该专业必修课的全部学分及限选课的2/3学分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加修某些专业课程获得学分者由学校出具加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已取得必修课的规定学分,并已取得规定总学分的90%及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可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取得规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也可在结业后3年内申请复学一年(可申请免听)取得规定学分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必修课或限选课程,虽经补考和重修仍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其不合格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一般先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申请回学校补作或重修,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上述情况的结业生逾期不申请补考(补作或重修)或补考(补作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允许补考或重修,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上述情况的结业生合格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肆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批准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和肆业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酌洒、打架斗股、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予以奖励。

对学生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证书、奖章,发给奖品或奖学金等。有关材料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六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因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而发生打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家长。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分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七天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关系。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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