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君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本章程的制定依据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和君职业学院学生会,英文名称Hejun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 Union,是在中共和君职业学院委员会的领导和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共青团和君职业学院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取得和君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专科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和君职业学院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目标是团结带领全体同学为把和君职业学院建设成为精品职业教育,在全国高职教育发展中树起一面旗帜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作风、学风,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留学生的联系,坚定不移的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六)发展同全国各高校学生会组织的友谊与合作,密切与各高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第六条 和君职业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对外代表和君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取得和君职业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享有依据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参与、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的权力;
(三)享有通过按照符合本章程的程序,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四)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便利条件;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或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各项校纪校规,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力;
(三)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加强自身的文明修养,尊师爱友;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本会荣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十条 和君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均实行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学生委员会的委员包括校学生会主席团、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学生委员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新一届学生委员会由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才能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召集和主持。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同学公布。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委会并召集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四)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一)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校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二)学生委员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三)学生委员会委员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学校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十二条 学生会执行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的委员包括校学生会主席团。学生委员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纪检部、学习部、文艺部、宣传部、生活部、体育部、宿管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负责,设负责人2-3名,主要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门负责人助理等岗位。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
(一)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和常务执行机构,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报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并聘任校团委专职团干部为秘书长协助工作,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对校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决议,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生委员会开会期间向学生委员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生委员会批准设置和调整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部门负责人;
4.领导、监督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和协调各基层学生会的工作;
5.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
(三)产生和更换
1.校学生会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3.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离任时,学生委员会应于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执行主席
(一)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协助执行主席分管校学生会某方面工作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协助执行主席分管校学生会某方面工作;
(二)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和学生会主席团联席会议;
(三)执行主席负责向校党委、上级学联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的工作指导,沟通学生会与学校各部门的工作;
(四)主席团其它成员按分工分管相应工作;
(五)执行主席对外代表和君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定期召集学生会主席团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听取院学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的工作和大型活动。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做到“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理想信念坚定,热爱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感情,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落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生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
(四)学生会成员应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是非观念,在主席团未出台正式的解决方案前,学生会内部的所有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敏感问题在任何地点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做出不合时宜的行为;
(五)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纪律处分,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对校学生会成员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校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以及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学生会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须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三 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