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君职业学院章程》(草案)的公示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章程审核有关要求,现将我校办学章程,即《和君职业学院章程》(草案)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一周(节假日顺延),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以来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教育厅法规处或和君职业学院综合办公室反映。
         省教育厅法规处:0791-86765083
         和君职业学院综合办公室: 0797-5661018
         电子邮箱:18610043589@163.com
附件:和君职业学院章程(草案)

和君职业学院(民办)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 学院、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综合办学实力,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和君职业学院,中文简称:和君职院;

英译名:Hejun College,英文简称:HJC。

第三条 学院校址:赣州市会昌县白鹅乡和君教育小镇内。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由和君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举办,接受江西省教育工委、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学院坚持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属性。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定位

第八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

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人才培养质

量为核心,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并承担我省、我市相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成为省内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为赣州市、江

西省乃至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圈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

能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九条 办学定位:以培养高素质职业技能人才作为办学中

心,凸显办学的职业性和应用性,立足赣南,面向江西,辐射全

国,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全国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类型

第十条 学院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中心,开展人才

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

第十一条 学院主要教育类型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制

三年(初中起点五年),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及鉴

定。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制

度。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

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内涵建设,推进教

学改革,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育人

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重点突出实践应用

研究,加大理论和技术创新,推动专业建设,提升科研水平。学

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积极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

动。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

产教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积极推

进校园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建设,大力开展苏区精神、工匠精神、红色文化、阳明

文化、客家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的研究和传承。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内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及

公司企业等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

流。

第四章 办学层次、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二十条 学院主要教育类型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制

三年(初中起点五年),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及鉴

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办学规模为 3000 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专业设置以财经商贸大类、管理与服务大

类为主,兼顾人工智能和工业 4.0 为代表的工科大类方向。首批开设:证券与期货、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等 5 个专业。学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实用性、地方性、特色性原则增设新专业,优化和完善专业结构。

第五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二十三条 学院由和君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举办,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等重要事

项;

(二)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和评估学院的整体教育质量和综合

办学水平;

(三)成立董事会,委派董事长;

(四)审批学院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制定学院收费标准;

(五)监督和审计学院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顺利进行;

(二)保证并稳定学院办学经费来源;19

(三)支持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四)依法保护院长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

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

新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

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

办法和程序。

(四)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

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

动,考核学生成绩。

(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置和人员配备,任免中层干部。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

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职工;确定内部收入分

配原则,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不断完善奖惩机制。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

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八)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依法与其他教育机构、科研机

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

(九)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高职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

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

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

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

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

评估。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

社会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院长负责、党委保障、

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作为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

会由 9 人组成,董事会成员包括学院举办者及其代表 3 人、院长、 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 5 人,独立董事 1 人。教职工代表董事由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须有五年以 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的经历和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董事任期每届为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长由举办者 委派,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现行规定,由党委书记担任副董事长,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等重要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及奖惩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订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及超出预算的经费;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结构比例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和财产清算等事项;

(七)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

五日发出书面通知。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成员出席

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董事长决定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或由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代

行其职权。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委托书须委托人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董事

项、权限及有效期。

(二)董事会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

有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议时;

3.院长提议,有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不得有任何损害国家、社会、学院及师生

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院长任职的条件择优选聘,董事会聘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院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岁。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依法独立负责学院全面工作,向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检查院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学院对外合同等法律文件;

(四)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教学计划,对学院的教学活

动进行调控监督;

(五)根据学院的财务制度和年度财务预算签批各项费用和

经费使用计划;

(六)制定学院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研究落实并沟通反馈董事会的重大决定、决议以及贯

彻上级文件精神的办法、措施。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处理学院日常管理和

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拟订学院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

的工作人员,决定学院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办法和学生奖

惩事项;

(五)拟订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副院长及相关

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情况出

席或列席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决定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二)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会议

次数或推迟会议的召开。

(三)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决定,具体议题可由各分管

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出,院长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汇总和整理,并

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院长审定。涉及重大事项,情况较为复杂

的议题,有关领导应在提交会议前进行充分调研、沟通,沟通过

程中应参会人员存在明显意见分歧的,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提

交会议审议。

(四)讨论问题时,出席会议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

意见,由院长做出决定。个人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

可以保留,也可以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院长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及时报告

学院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以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长在聘期内请求辞职时,应至少提前三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办理离任手续。

第四十条 院长如有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

决议,按规定程序解聘。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成立中国共产党和君职业学院委员会(下称学院党委),主要职能: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

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

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

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

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

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

好党员发展及教育管理工作;24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

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规则: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非党员院领导视情况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重大议题的表 决采取票决制,必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学院成立党内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

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保

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架构管理体制,设置教学

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的

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

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制定

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与职责,以及委员会

的产生程序与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成立教学指导与评估委员会,作为学院

教学工作与教育教学质量的指导、监督与评价机构。教学指导与

评估委员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专家、企业行业专家、兄弟高校

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学院重要教学工作的诊断指导、教育教学质

量标准的审定、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财务工作报告、

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审议和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和规章

制度;

(三)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

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成立工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和履

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

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学院党委

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为学院发展建言献策。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院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的

聘任(用)人员,由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工勤岗三类岗位人员

组成,实行全员聘任,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学院对专业技术岗岗位人员实行资格制度下的教师系列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聘任制度。所聘任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做到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学院对管理岗、工勤岗人员实行职级聘任制度,所聘任人员要树立为师生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 学院努力为教职工发展创造条件,实施人尽其

才、才尽其用的人才政策,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

环境,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为学院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各项权益,教职工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

各项义务,恪尽职守、爱护学生、保护学院权益、维护学院声誉。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

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

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注册、具有学籍的受教育

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

供的教学资源;

(二)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在校内组

织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院的管理;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

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

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学制和培养方案

要求完成学业;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

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27

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

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在当

地银行设立账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经

费,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

办学积累以及其它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

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

用和侵占。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为举办者出资、学费等收

入、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款以及其他收入。学院严格按照国家

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

一核算。

第六十四条 学院接受公共机关团体、公益性团体、企事业

单位以及个人的各类捐款捐物。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公益事业捐

赠法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

(三)遵循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

(四)除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外,全部用于学院事业发展,

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五条 学院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学院资产的使

用和财务管理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学院的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终止:

(一)举办者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28

(二)学院被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

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终止后的学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

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七十条 出资者在办学过程中要求退出的,按照国家出台

的民办教育退出机制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管理体制或办学目标等基本情况发生

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董事会会议决定修改章程。

第七十二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董事长依照董事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二)组成章程修改小组,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广泛征求意

见。

(三)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

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章程核准稿,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根本制度,是学院制定其他制度和规章的基本依据。学院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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