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和君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君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机构。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下审议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致力于发挥教师、科技人员在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的专业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课程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构成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委员构成应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5人。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院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秉持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校长予以解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解除聘任。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近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十三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十四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委员审议。

十五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委员提出复议,需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十六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五章  附则

十七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认定。

十八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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