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君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和君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安校园建设是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关系到学校的长远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  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系我校招收的国家计划内各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校、班级二级管理。

第六条  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隶属于和君职业学院维护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由党政负责人、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组成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学校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组成安全教育及管理小组,组织全班学生搞好安全教育、宣传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法制教育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安全生产活动月、新生安全知识教育及全年的如国家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电器安全、实验室安全、防溺水教育等主题安全教育日活动。全校师生都必须参加,通过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常识和各种意外灾害发生时的自救手段。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处室根据环境、季节及专项行动的要求,进行防盗、防火、防传染性疾病、防溺水、防诈骗、防暴恐、防邪教、防间谍、防毒品、防非法传销、防不良校园贷款、防安全灾害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学校要结合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创新开展“互联网+大学生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校公共安全教育教师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  各班级根据各自学生实际和专业特点,将传统教育方式和现行网络新媒体有效结合,积极开展日常的行之有效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各班级要组织好各种日常安全教育活动,尤其是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处分利用发生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心理咨询室要对学生进行常规的心理安全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及时做好部分有心理亚健康或情绪异常学生的释疑、解惑和心理疏导工作,教育和帮助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班级要根据要求经常开展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或主题团日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从加强教育和防范入手,学校各相关处室、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别要认真做好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实训室、图书馆等学生学习、生活场所的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三个排查”即安全隐患、矛盾纠纷和心理行为异常学生的排查。每周校领导办公例会和学工例会上,以及每季度安全稳定领导小组会议上,都要通报排查工作情况。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做到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措施,逐一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  为确保学生安全,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切实关心和爱护学生,教育和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思想,增强安全意识;

(二)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提高管理、服务质量,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目击突发事件发生的,应立即报告,同时应当立即上前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严格学生外出请销假、小长假零报告、小长假结束时晚点名等制度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值班守护、巡逻督查、水电供应、饮食安全、医疗保障等制度措施。学校安保、后勤等部门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在日常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学生安全,学校禁止学生从事以下活动:

(一)禁止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罢餐、游行、静坐活动;

(二)禁止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禁止在校园内进行宗教及封建迷信活动;

(二)禁止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体上发表非法、不实言论;

(三)禁止学生以个人名义组织各种形式的春游等外出游玩活动;

(四)禁止学生从事或参与各种非法传销、校园网贷活动;

(五)禁止学生在游泳池以外的一切场地游泳。在正规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游泳池内进行的游泳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

(六)禁止学生翻爬围墙、高空攀爬、进入无安全设施的危险场所;

(七)禁止学生在宿舍、教室私拉电线,违规使用热得快等输出超过500W大功率电器;

(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九)禁止学生违反交通规则、随意横穿马路、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摩托车)等;

(十)禁止学生擅自离校、在外租房、夜不归宿;

(十一)禁止学生私藏、携带、使用管制刀具;

(十二)禁止学生借助麻将、扑克牌等各种娱乐工具进行赌博活动;

(十三)禁止学生私自留宿异性及其他非在校人员;

(十四)禁止学生吸烟酗酒、起哄滋事、打架斗殴。

第二十三条  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训、社会实践、外出参观、出游等集体活动,须与对方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经班级辅导员审核,根据活动内容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核实备案,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师带队前往。负责学生外出审批的领导要对活动方案进行全面详细了解,对活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作、安全系数等进行充分论证和核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的校内大型活动,要严格实行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整班级以上的活动,先经班级辅导员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根据活动内容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备案,并指定辅导员负责,并有足够学生工作干部或教师参加。跨学院组织的大型校内活动,由活动牵头部门负责形成方案,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送学校安保处备案。学校安保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安全防范方案,组织力量负责活动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工作系统安稳信息报送制度,严禁瞒报、迟报、误报、漏报。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将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迫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要在师生中建立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强宿管会和安稳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信息反馈渠道,紧紧依靠教师、职工、学生党团员、学生干部形成全覆盖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应对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准确了解、上报情况,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二十七条  凡我校师生目击事故发生,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可能控制好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出现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得到信息后,应迅速调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校主管领导和安保、学工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了学生人身和财产一般伤害和损失后,学生所在班级要积极协助学校安全保卫处调查、调解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批评教育甚至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妥善措施,积极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出现重伤、死亡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学生死亡的事故,依法及时对死亡原因、死亡性质作出结论。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安全保卫处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稳定学生情绪,并会同地方公安等关部门共同妥善处理事件。学校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须向省教育厅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教育厅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隐患、管理不善、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学生人身或财物损害的,由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和损害后,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班级应积极联系并配合学生家长予以寻找,同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和安全保卫处,超过48小时的报告地方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毕业生派遣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承担和赔偿按照《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学生指具备学籍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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