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君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和君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学生为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违纪学生执行下列规定: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后,方可解除处分;

2.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12个月思想和行为考察后,方可解除处分;

3.受到处分后,在思想和行为考察期间内毕业的学生,可经学生申请-班级鉴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审批的程序提前解除处分;

4.受到处分者,在处分考察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的:

1.能主动承认,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的。

(二)可以从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错误的;

2.向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及以上规定的;

4.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5.涉外活动违纪的;

6.违纪群体为首的;

7.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8.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后,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的;

9.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五条  学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处分按《和君职业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网络违规行为的处分按《和君职业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因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而发生打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迷信活动,禁止成立或加入各种邪教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出版非法刊物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郊游活动等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的;

(六)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及邪教活动的;

(七)参加非法传销、直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第九条  违反《和君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一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根据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及以上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文物古木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破坏消防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打架事件终止后又威胁、报复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正常手段,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办法》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晚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晚归三次及以上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两次及以上且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或长期在外居住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不听教育劝阻、仍然执意在外长期租房或居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点蜡烛、乱接电线排插、私自使用电器(如电热杯、电熨斗、热得快等)或其它>500w的电器、加热器(如酒精炉、煤油炉等)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抽烟、存放打火机及其气体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因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或因使用明火等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学校规定的午休、晚上就寝时间在学生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在宿舍楼内高空抛物、泼水、打水仗,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带头起哄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宿舍内及周边张贴广告、宣传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未经批准,在宿舍贩卖食品、文具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不服从宿管人员、保安的检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翻爬学校围墙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其他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院卫生所有关医疗或保险的规定,擅自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处分;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听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借书卡、名签、胸卡、饭卡等各种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及同学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在校内公共场合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期间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参加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到江、河、湖、塘等水域游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黄色书刊、音像及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三)有性骚扰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贩毒、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相应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警告处分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记过处分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留校察看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及以上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私藏、携带或使用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擅自离校处理),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外出24小时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外出24-48小时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三)擅自离校外出48-72小时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离校外出72小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未获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有关处室、辅导员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召开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形成决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公布执行;

(二)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经校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 学校行政机关及教辅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四)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案件由安全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工作处;

(五)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六)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七)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严重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毕业前一年内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八)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七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其善后问题,参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九)学生受处分后,所在班级要指定两名同学负责帮助。

第二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处分未解除的,应将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和君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1年9月5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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